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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财保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6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申请人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财保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因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误致使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鄂01财保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山凯旋门支行,账号:32×××1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1)”补正为“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山凯旋门支行,账号:32×××60;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1)”。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