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9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淑娟与金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娟,金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60号原告:吴淑娟,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畏,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被告:金震英,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关于原告吴淑娟诉被告金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淑娟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