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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立伟与被告泉源乡富康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伟,郯城县泉源乡富康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405号原告夏立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郯城县泉源乡富康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立伟诉被告郯城县泉源乡富康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立伟负担。审判员  吴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