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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与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4,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刘某1、刘某2与被上诉人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刘某2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刘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1、刘某2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艳丽审判员  黄 博审判员  石镜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