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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文堂与纪荣辉、穆棱市中绿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赵云鹏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荣辉,穆棱市中绿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异9号案外人:秦文堂,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玲,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纪荣辉,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棱市中绿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法定代表人:赵慧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男,穆棱市中绿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理。担保人:赵云鹏,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穆棱市中绿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纪荣辉与被执行人穆棱市中绿废弃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棱中绿公司)、担保人赵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文堂于2017年7月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秦文堂称,秦文堂与担保人赵云鹏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了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至今,赵云鹏尚欠秦文堂煤矿转让款290万元,现煤矿所有权人仍是秦文堂,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仍在秦文堂名下,且根据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煤炭工业局2010年第二次会议纪要内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依法应归矿主秦文堂所有,此款与赵云鹏无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执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侵犯了秦文堂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纪荣辉称,1.案外人秦文堂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身份,因为秦文堂只是挂名的,用安泳富煤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不是实际出资人,也不是安泳富煤矿的产权所有人,所以其主体不适格;2.秦文堂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秦文堂在申请书当中已经自认,2005年11月23日,安泳富煤矿已经与担保人赵云鹏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赵云鹏向安泳富煤矿的实际所有权人李连则支付了对价,即安泳富煤矿在本案执行期间实际的所有权人为赵云鹏,与秦文堂及李连则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3.根据异议申请书,秦文堂的自认也只是赵云鹏尚欠秦文堂290万元的煤矿转让款,该债权假设成立,也只是秦文堂的期待债权,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纪荣辉是根据生效的判决对被执行人穆棱中绿公司及赵云鹏申请强制执行,是已经生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假使秦文堂的债权成立,也应该通过诉讼然后进入执行程序。综上,秦文堂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申请异议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继续执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秦文���的申请。被执行人穆棱中绿公司称,担保人赵云鹏买矿成立,案外人秦文堂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效。担保人赵云鹏称,2005年11月23日,赵云鹏和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的案外人秦文堂、李连则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以460万元买断安泳富煤矿,首付300万元已付,替李连则偿还贷款87万元,付给李连则、李玉珍68万元,赵云鹏买矿成立,秦文堂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效。本院查明,2005年11月23日,案外人秦文堂、李连则作为甲方与担保人赵云鹏作为乙方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甲方煤矿作价460万元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前期付款300万元整,接矿井组织生产,其中甲方的银行贷款87万元,由乙方协调银行将此款抹给乙方,由乙方偿还,从接矿之日起银行利息由乙方支付。三、余下的73万��由乙方在一年内还清,如一年内还不清,可用6000吨原煤抵顶73万元欠款。四、接矿后,如果甲方有其他外债,出现一切经济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五、接矿后,乙方更换法人,以后煤矿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接矿时矿上的一切设备、设施,以清单为准……。”此转让协议上甲方李连则、秦文堂签名,乙方赵云鹏签名。协议书签订后,赵云鹏未将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法人变更。另查,2008年5月16日,七台河市煤炭工业局、七台河市财政局作出七煤联发【2008】1号文件《关于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07年关闭矿井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各区(县)政府要对关闭矿井补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关闭矿井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六条规定:“关闭矿井的补助资金支付,按照首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伤费用的原则,由所关闭矿井提供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伤费用明细,经区(县)煤炭局,财政局、劳动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公告期10日,到期后由区(县)财政局协助煤矿企业将这些资金直接发放到职工手中,剩余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局一次性支付给煤矿企业”。2017年4月5日,茄子河区煤炭工业局召开研究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2010年关闭的有关事宜会议,主要内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是茄子河辖区证照齐全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3万吨/年,在“十一五”国家产业政策关闭之列,为配合茄子河区2010年关闭矿井计划,矿主同意关闭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为使煤矿企业投资人尽量减少损失,会议确定:一、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由于开拓煤量较大,允许提前进行回收回撤,回收回撤有效时间为29个月。二、矿井到回收期后,如果国家政策允许继续回收回撤,该井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三、七台河市安泳富享受2010年关闭矿井国家赔偿及其他相关政策。四、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必须安抚好债主,如因债主或拖欠工资造成上访,立即取消回收回撤。按“五条标准”实施立即关闭。五、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兑规作业”,在回收回撤期间如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按“五条标准”实施关闭”。2017年4月13日,甲方茄子河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与乙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签订了关闭矿井以奖代补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按照七台河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七台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七台河市2008年—2010年整顿关闭小煤矿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七煤联发(2011)7号]文件,甲方代表茄子河区人民政府,对乙方2010年整顿关闭��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以奖代补金额为人民币:1864500元。乙方对所得以奖代补资金金额无异议。……第四条,乙方同意以奖代补资金由该矿法人秦文堂领取,并由其办理领取手续……”。又查,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纪荣辉依据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穆棱中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穆棱中绿公司给付纪荣辉钢结构构件款190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9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穆棱中绿公司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赵云鹏自愿为穆棱中绿公司提供担保,同意用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代穆棱中绿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或提取赵云鹏���有的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2017年5月6日,本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诉争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本院认为,案外人秦文堂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即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主张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案中担保人赵云鹏以煤矿转让协议书中买受人身份,为本案被执行人穆棱中绿公司提供担保,并代穆棱中绿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赵云鹏与秦文堂签订的煤矿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实际履行完毕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赵云鹏是否有权利处置该补偿款无证据证实。且七台河市煤炭工业局、七台河市财政局文件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煤炭工业局会议纪要规定,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为支付给拖欠职工工资和工伤补助,应属专款,赵云鹏将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补偿款185万元代穆棱中绿公司偿还所欠债务无法律依据,应中止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七台河市安泳富煤矿关闭补偿款185万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欣  欣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张  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 官 助���赵楠书记员 张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