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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心发与孙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心发,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姜心发,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勇,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姜心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勇离婚纠纷一案,(2007)涡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勇银行存款3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孙勇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