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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华一、贾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一,贾生珍,梅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349号申请人:李华一,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贾生珍,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梅蕊,女,汉族,22岁,住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一诉被告贾生珍、梅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