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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翠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翠华,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翠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7月开始至2017年4月,被告人曾翠华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南五巷16号超惠商场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曾翠华又在上址接受甘某2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时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501元、投注收据30张、笔记本电脑1台及记数簿5本等。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曾翠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翠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开始至2017年4月,被告人曾翠华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南五巷16号超惠商场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曾翠华又在上址接受甘某2某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时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501元、投注收据30张及记数簿5本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翠华在开庭审理时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缴获的赌资、投注收据、记数簿(已拍照存档),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广东省暂时扣押(或冻结)财物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甘某1、韦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曾翠华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翠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翠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翠华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翠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501元、投注收据30张及记数簿5本(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