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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婉华与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婉华,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83号原告:金婉华,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2号二楼A区2090-2093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金婉华诉被告武汉金樽日用器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本人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传票上写明2017年7月18日上午8点40分于本院十号法庭开庭。2017年7月18日,原告金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