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卞依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依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295号原告:卞依彦,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刚,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主要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依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依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依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依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