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某、兰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兰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农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兰某(小名秃豹),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2月6日、2015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兰某、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晋1127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兰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元予以追缴(已缴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