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千山与杨志华、陈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千山,杨志华,陈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千山,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华(曾用名杨志平),男,1976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少锋,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千山与被执行人杨志华、陈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杨志华、陈少锋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5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