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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千山与杨志华、陈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千山,杨志华,陈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千山,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志华(曾用名杨志平),男,1976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少锋,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千山与被执行人杨志华、陈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杨志华、陈少锋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5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