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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汉斯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692号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丁甲庄村后井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徐腾飞,总经理。被告: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淑玲。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汉斯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崇岩宗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