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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久荣、舒萍与赵振生、赵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久荣,舒萍,赵振生,赵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96号原告:陈久荣,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舒萍,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赵振生,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赵亮,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陈久荣、舒萍与被告赵振生、赵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久荣、舒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福基丽景园3幢4单元708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87万元。双方约定原告支付购房定金40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房屋解押事宜处理完毕,于2017年5月30日前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40万元定金,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房屋解押,也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六合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久荣系该院在编干警,故六合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陈久荣系六合法院在编干警,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对此案不宜管辖,本案应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