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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补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补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1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补万,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补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叶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补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4时许,被告人马补万与前妻薛某某在位于新荣区第一小学东面的大儿子家中因昔日夫妻矛盾发生争执,被告人马补万用钢筋棍乱打薛某某的右胳膊,致薛某某受伤。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马补万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马补万家属赔偿薛某某医疗费15000元,后薛某某谅解了被告人马补万。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补万故意用钢筋棍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薛某某获得赔偿后谅解了被告人马补万。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补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补万与前妻薛某某在位于新荣区第一小学东面的大儿子家中因昔日夫妻矛盾发生争执,被告人马补万用钢筋棍乱打薛某某的右胳膊,致薛某某受伤。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马补万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马补万家属赔偿薛某某医疗费15000元,并取得了薛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6月12日9时46分,薛某某报案称6月2日早上4点左右在新荣区一小东大儿子马某某1家被前夫马补万用铁棍和匕首砍伤。2、被害人陈述。2016年6月1日当天我送孙子回我大儿子马某某1位于新荣区一小东面第二道巷子的家,送回去我就给大媳妇洗衣服,洗的中间我孙子回来跟我说爷爷回来了,然后我就藏起来了,没见我前夫马补万,第二天早上4点多,我听见家门蹦的一声,我看见我前夫左手提着钢筋管(炉沟粗,长有尺半,一头有把子,一头是尖的),右手拿着匕首(刀刃有食指那么长)进家了,我媳妇问我前夫干啥,我前夫说让我跟他走,我不跟他走,我孙子也不让我走,完了我孙子就吓昏了,我、我儿子、儿媳妇就忙着掐孙子的鼻子,这时我前夫从旁边绕过来上了床,我当时也吓昏了,觉得他先是拿钢筋管捅了我一下,我右臂就流血了,我儿子、儿媳妇挣扎着拉他,我就跑出了家去别人家了,人家帮我通知了我二儿子,等我二儿子过来就帮我把右臂用东西裹住,开车送我去三医院了,路上我听说我孙子、大儿子、大儿媳妇都受伤了。我和马补万是分居4年后于今年3月份离的婚。我经常防备着我前夫,他经常和别人说要杀了我。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马补万具备犯罪主体身份。4、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马补万犯罪后在逃,于2016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5、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马补万辨认无异议。6、被告人马补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6月2日,好像是天刚亮,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到我大儿子家就见我前妻在呢,就问她咋不和别人转去了,跑这干啥,完了就吵起来,我生气了,吵的中间我拿起一根大约6寸长筷子粗的铁棍(工地剩下的钢筋,用大铁钳剪开,有一头中间扁有点刃)左右来回打我前妻肩膀,当时她在床上坐着,就烂划了几下,打在她身上了,我打完她,她就跑了,我不知道她是否受伤,完后我就走了,铁棍扔街上下水道了。我和我前妻在我们打架前因为她老不回家刚离婚。当时我、我前妻和大儿子和大儿媳在场,通知我到派出所的时候,我打工的地方走不开,就没到。7、民事调解书。证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马补万与薛某某在新荣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8、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大同市三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薛某某右尺神经断裂,右屈指浅总肌断裂,右肘、右手、腹部、颈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016年6月2日入大同市第三医院治疗。9、量刑证据、案件证据移送清单、谅解书、申请书、和解协议、收条。证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马补万二儿子马某某2与薛某某签订和解协议,由马补万赔偿薛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分析以上证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正当履行职务时所获取,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联系,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马补万无异议,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补万与前妻薛某某因昔日矛盾发生争执,为解心中怒气,用钢筋将被害人薛某某打伤,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马补万案发后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能够主动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应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补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怀远人民陪审员  崔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凤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