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8092陈飞与安国药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安国药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092号原告:陈飞,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东方药城升级工程商业楼6#13号。法定代表人:墨志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安国药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陈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陈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陈飞已预交),由陈飞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郁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