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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培德与孝义市兴民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培德,孝义市兴民选煤厂,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抗8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培德,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迎宾路***号*楼*单元*户。原审被告:孝义市兴民选煤厂。法定代表人:陈国勇,系该厂厂长。原审原告王培德与原审被告孝义市兴民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孝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铁匠巷村民委员会认为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09)孝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7]141100000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泽民审判员  王 理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