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9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列生、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列生,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景顺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列生,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军,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城南环路平安家园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779978901(1-1)。法定代表人:王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顺立,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列生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景顺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列生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列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列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列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上诉人李列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石天旭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