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涂道新、张书平等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道新,张书平,梁俊伟,王汉民,何维,王绪强,罗梁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328号原告涂道新,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张书平,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梁俊伟,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王汉民,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何维,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王绪强,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罗梁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平,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道新等七人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所诉的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硚政征[2016]9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行政行为,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鄂01行初207号案件系同一行政行为,故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俞 震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春艳书记员 朱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