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柳博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82号之一被执行人:柳博仁(曾用名柳泽波),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柳博仁罚金一案中,经本院(2016)桂11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柳博仁因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柳博仁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博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黄忠友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真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