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明轩、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轩,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轩,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沈雷,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轩与被执行人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108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位于三河市燕郊了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路公寓C5-2-1602室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验字第××号),现此房已经本院确认应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孙明轩名下,过户前需先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三河市燕郊了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路公寓C5-2-1602室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验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