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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乡星鑫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乡星鑫宾馆,朱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渊山岗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被执行人东乡星鑫宾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红星。负责人程发光。被执行人朱忠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祥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乡星鑫宾馆、朱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东乡县星鑫宾馆、朱忠发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乡星鑫宾馆、朱忠发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忠发名下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赣F×××××,车辆识别码:052111。二、被执行人朱忠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24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