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琼与侯某等5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62号申请人:吴琼,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杨阳,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杨万如,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杨万如之母)。申请人:杨标,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美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吴琼、侯某、杨阳、杨万如、杨标、张美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琼、侯某、杨阳、杨万如、杨标、张美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琼自愿赔偿侯某等5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已履行);二、侯某等5人自愿放弃追究吴琼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吴琼与侯某、杨阳、杨万如、杨标、张美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