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金凤与被告刘芝荣、折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凤,刘芝荣,折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20号之一原告丁金凤,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芝荣,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折翠琴,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凤与被告刘芝荣、折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芝荣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原告丁金凤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丁金凤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查封、冻结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