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大芬、单正雄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大芬,单正雄,江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督12号申请人:黄大芬,女,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岚,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驿琨,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单正雄,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江洁,女,汉族,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大芬与被申请人单正雄、江洁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发出(2017)黔0381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单正雄、江洁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洁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381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受理费27,033.00元,退回申请人黄大芬。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