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0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杨某1正在本区石楼镇亚运城上海建工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被告人刘某因不满被害人杨某1安排建材的堆放位置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用手将被害人杨某1推倒地上,致其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轻伤二级)。现场其他同事将二人分开,被害人杨某1报警,被告人刘某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1、汪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CT报告单复印件,穗番公(司)鉴(伤)字[2017]006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或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