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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文超与佟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超,佟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746号原告:宋文超,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金鹏,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葛兆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文超诉被告佟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文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超撤诉。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