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青岛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2813号原告:青岛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杭州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葸永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中段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该公司职工。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青岛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幸福里社区安置楼工程款10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青岛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徐丛堂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