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林寿、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林寿,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林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军,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宇飞,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意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林寿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广东省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1月27日,罗林寿向广东省卫计委邮寄《请求对梅州市蕉岭县妇幼保健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以下简称申请),请求广东省卫计委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调查蕉岭县妇幼保健院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对蕉岭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广东省卫计委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1月7日转送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并于同日作出粤卫信复[2015]3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回复单》(以下简称3号回复),回复罗林寿: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卫计委的工作职能,您的信访材料已于2015年1月7日转请梅州市卫生计生局办理,请直接联系。罗林寿遂以广东省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作为广东省辖区内的卫生行政机关,有权管辖广东省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而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管辖梅州市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本案中,罗林寿向广东省卫计委邮寄请求信件,请求广东省卫计委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调查蕉岭县妇幼保健院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蕉岭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而蕉岭县妇幼保健院在梅州市辖区内,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件也有管辖权。故广东省卫计委在收到罗林寿的举报申请后,根据职能分工将罗林寿的材料转送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并于同日作出3号回复,将处理情况告知罗林寿,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林寿的诉讼请求。罗林寿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罗林寿请求广东省卫计委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调查蕉岭县妇幼保健院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蕉岭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蕉岭县妇幼保健院在梅州市辖区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梅州市的卫生行政机关,对罗林寿向广东省卫计委反映的蕉岭县妇幼保健院违法行为也具有管辖权。故罗林寿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涉案请求后,广东省卫计委根据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将相关材料转送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并向罗林寿作出3号回复,告知其处理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罗林寿主张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罗林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林寿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一、二审查明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请求调查事项系广东省卫计委应依法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广东省卫计委将该事项再次转交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信访条例》作出处理,一、二审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判决是错误的。3.再审申请人请求事项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信访条例》交办下级机关处理,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意见称,1.广东省卫计委将罗林寿的申请转请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处理符合《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2.一、二审事实认定清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明确了卫生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根据职能分工将罗林寿的材料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无不当。根据《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部分第十四项的规定,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有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信访回复意见单》,是由于其了解到罗林寿所反映信访事项涉及诉讼,并已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依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该回复。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4.罗林寿在与蕉岭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已经判决的情况下要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查处,之后提起诉讼,是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驳回罗林寿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虽然规定了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但此种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行政机关没有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上级行政机关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不属司法监督范畴。本案中,广东省卫计委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将罗林寿提交的相关材料转交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并作出3号回复。罗林寿对此不服,诉请判令广东省卫计委依法对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本应裁定对罗林寿的起诉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受理其起诉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妥,本院予以指正。但是,本案系罗林寿申请再审,不宜作出对再审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裁判,故不予再审。综上,罗林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林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审 判 员 曹 刚审 判 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黄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