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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树全与被执行人赵怀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全,赵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全,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赵怀祥,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树全与被执行人赵怀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建建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怀祥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恢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