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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建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建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特29号申请人:叶建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叶建华申请宣告叶文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建华称,我儿子叶文君于1992年1月2日出生,先天性脑瘫,在家人的悉心照顾下,学会走路。不幸的是,2007年4月份走失,家人及亲友到处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特向法院提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叶文君,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系申请人叶建华的儿子。2007年4月,叶文君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杳无音信。申请人叶建华申请宣告叶文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叶文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叶文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叶文君于2007年4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叶建华申请来院后,本院依法发出了寻找公告,至今公告期已满,仍无叶文君的下落。因此,叶建华申请宣告叶文君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叶文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