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943号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南哲。委托代理人:余桂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培芸,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思潼。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京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