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珲春鼎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郝春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鼎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郝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珲春鼎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韩金明,经理。被执行人:郝春艳,女,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珲春鼎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郝春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