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期刊总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浙江省期刊总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196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期刊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传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期刊总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周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