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建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书,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99年4月25日起至2005年4月24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田文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罗建书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向某将失主罗义清家饲养的一只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金毛犬盗走,次日11时许,被告人罗建书拉着金毛犬途径罗平县板桥镇金鸡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建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建书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坦白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建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建书刑期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