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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席学松、布乃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学松,布乃义,王怀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席学松,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乃义,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怀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县农行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席学松与被执行人布乃义、王怀争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布乃义、王怀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