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13号原告:高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米脂县银州五里沟村*组**号,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波,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赵家砭村***号,无固定职业。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判员 韩伊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