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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13号原告:高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米脂县银州五里沟村*组**号,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波,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赵家砭村***号,无固定职业。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判员  韩伊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