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谭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191号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谭某1,男,汉族,农民,住常宁市烟洲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唐伟 打印责任人:唐伟 核对责任人:罗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