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与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2116号原告: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负责人:侯世云,系该酒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莫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与被告湖南旭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新宁县万豪假日酒店负担。审判员 李利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将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