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平香、付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香,付娥英,曹开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香,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申请执行人:付娥英,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曹开族,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星子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王平香;付娥英申请曹开族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民终257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开族应支付申请人王平香;付娥英案款169300.0元,承担执行费24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69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开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