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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冬花、张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冬花,张波,冯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监6号原审原告李冬花,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张波,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冯金环,女,1958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原告李冬花诉原审被告张波、冯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