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冬花、张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冬花,张波,冯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监6号原审原告李冬花,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张波,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冯金环,女,1958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原告李冬花诉原审被告张波、冯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丹审判员 梁冠卿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