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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宗秀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秀,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宗秀,女,汉族,1973年9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桃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00000004434。法定代表人:朱建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汶川映秀支行账户为22×××56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