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诉被告盛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盛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88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盛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诉被告盛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