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潘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女,44岁。被执行人潘洪福,男,57岁。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威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