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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潘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女,44岁。被执行人潘洪福,男,57岁。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威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