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桂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桂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265号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村“大有围、大友二利、悦生围”农田,组织机构代码598967442。法定代表人: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桂朝,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桂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安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