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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银海与被执行人薛华、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海,薛华,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黄银海,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华,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李晓玲,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银海与被执行人薛华、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恢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