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9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余颖莹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颖莹,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9001号申请执行人:余颖莹,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万由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燕,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余颖莹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燕应向申请执行人余颖莹清偿借款92850.48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900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