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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783号原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效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理人:周红梅,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李守仝,经理。原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东、周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3日被告因西高生活区30号、37号、38号楼供暖欠原告供热配套费100万元。因被告资金紧张,为不影响该小区用户的供暖,经双方协商,就支付事宜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保证于2015年3月15��前付清欠款100万元,如不能按时支付,被告则以欠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372993.40。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的三座楼房供暖,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欠下了原告供热配套费100万元,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保证于2015年3月15日前付清欠款,如不能按时支付,则以欠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供热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淄��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欠原告供热配套费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供热配套费100万元。二、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违约金372993.4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8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延江审 判 员  王小宁人民陪审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