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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与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06号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宋延龙,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法定代表人:丁昌禄,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诉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法定代表人王蕾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延龙、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委托代理人李震宇、朱成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诉称:原告是磁化乳鸽养殖场,养殖场位于延吉市开发区长白乡东光村,饲养乳鸽属于特种养殖业,对噪音特别敏感,极易出现惊恐,、拉稀和神经质等,特别是鞭炮,车鸣声、建筑工地机械噪音,轻者导致种鸽不产蛋,不抱卵,重者导致种鸽死亡,养殖场区域一定范围内的噪音直接关系到养殖的成败。然而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在征地未完成和没有办理施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烟叶复烤建筑项目,被告2016年8月16日才取得的施工许可证。被告的107和106号建筑工地分别与原告的磁化乳鸽厂只有8.2米和20米远的距离。在开工仪式上,被告在建设工地上燃放了大量的鞭炮烟火,声音巨大产生巨大的噪音污染,开工后就使用大功率的打桩机进行打桩,昼夜连续施工,打桩机产生大量噪音,出现炸窝,大量种鸽、乳鸽死亡和普遍不下蛋、不抱卵。种鸽乳鸽死亡多种多样,有的惊吓死亡、有的惊吓脱肛死亡、有的挂笼死亡、有的产不了蛋憋死和撞死等等。后经延吉市环保局2016年7月21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被告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违反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未办理施工手续,打桩机产生噪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相关规定,构成环境噪音污染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环保法和《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20600元(最后以司法部门评估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本案中的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已于2009年3月31日在延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起诉被告吉林省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卷烟厂,因该公司已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5元,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千年磁化乳鸽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