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环境保护局、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环境保护局,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3139810-4。法定代表人赵洪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昆仑,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紫冢镇西底阁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01410013H。法定代表人常印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宫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宫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存贮废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下达南环罚字(2016)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存贮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0万元;2016年12月13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南环催字(2016)015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该企业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缴纳罚��10万元,加处罚款8.7万元,该企业在交纳10万元罚款后拒不交纳加处罚款8.7万元,鉴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特申请南宫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8.7万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南宫华澳皮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开工生产,厂区西侧有污水蓄水池,针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和保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排污情况拍摄了照片、对该公司的废水进行了监测,形成了检测报告。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环责改字(2016)059号《南宫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被执行人可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环罚告字(2016)059号《南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2016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环罚听告字(2016)059号《南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环罚字(2016)059号《南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南环催字(2016)015号《南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该通知书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缴纳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8.7万元,共计18.7万元。并告知被执行人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当天缴纳了10万元罚款,剩余8.7万元,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059号处罚决定书中加处罚款部分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荣庚审 判 员 吴玉英代理审判员 臧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